央廣網南京4月11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備受關註的網絡紅人秦志暉,網名是“秦火火”誹謗、尋釁滋事一案,今天在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秦火火”案是去年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打擊網絡有組織製造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動、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去年9月10日開始實施以來,第一起依法公開審理的典型案例。
  1983年12月出生的秦志暉,高中畢業後做過電子產品流水線工人、餐廳的服務員,在2010年7月到中國爾瑪互動營銷公司負責文案工作,熟悉了互聯網的炒作方法,在被捕之前任北京華迅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社區部副總監。一直渴望“火”的他,今天因為通過網絡散步謠言而受審。
  公訴機關指控分為兩部分,秦志暉於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間,使用“淮上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賬戶捏造了損害楊瀾、羅援、張海迪、蘭和等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進行發佈。
  公訴人:你是在什麼時候發佈楊瀾向希望工程虛假捐贈的這個微博信息的?
  秦志暉:這個是2013年7月發佈的。
  公訴人:使用的哪個帳戶?
  秦志暉:使用的“淮上秦火火”。
  公訴人:你發佈楊瀾的這條有什麼依據嗎?
  秦志暉:是我在天涯的一個帖子里何時看到的。
  公訴人:這條帖子的真實性經過核實嗎?
  秦志暉:當時是以楊瀾和希望工程里文件詞是本質性搜索,發現有多個網頁都在說這個事情,所以當時就採用了。
  在2011年8月20日,秦志暉使用名為“中國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賬戶編造、散佈虛假信息攻擊原鐵道部,引發大量網民轉發和負面評論。他為什麼要這麼做?
  公訴人:為什麼要說原鐵道部向外籍旅客賠償了3000萬歐元?
  秦志暉:因為當時我看到有其他網友的微博說了這個事情,當時有一百多轉發評論,我覺得這個可以採用,我當時想2000萬歐元反正不如3000萬歐元來的順口,所以就把2000萬改成3000萬歐元了。
  公訴人:你為什麼要發這條微博?
  秦志暉:因為事故在微博世界影響比較大,所以我當時就發佈這樣的消息,想給鐵道部點壓力。
  公訴人:你這條微博發出之後,網民做什麼樣的反應?
  秦志暉:因為當時鐵道部正處於輿論的風口浪尖,所以當時有80%的網友表示相信,說沒想到鐵道部會幹出這樣的事情來,只有20%的網友說還是要進一步確認。等待官方的態度回應。
  公訴人:你知道你發佈這樣一條微博可能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
  秦志暉:當時我考慮對我比較有利的後果,至少讓人註意到有我這樣一個人,讓鐵道部相對比較狼狽。
  在法庭上,秦志暉對指控的事實、罪名以及證據多次表示沒有意見,並表示自願認罪,也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反思,並向被害人道歉。
  秦志暉:有句話說得好,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它也是一個講究法治的地方,我沒有註意到法律的存在,也沒有註意到道德的存在,所以就因為這種思想上的認知誤區,導致了我的行為擾亂了網絡正常秩序。我對楊瀾、羅維、張海迪、蘭和的名譽也是構成了一個很大的打擊,我對此只能說聲很是對不起。
  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秦志暉的辯護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關的傳言幾年前在信息網絡上就已經有傳播,秦志暉發佈有關微博上並沒有對有關文章進行核實,不是明知捏造他人的事實在網絡上散佈。但在最後陳述當中,秦火火說,希望網友以他為前車之鑒。
  秦志暉:我一個“秦火火”就夠了,我不希望再出第二個“秦火火”,因為代價太慘了,就是因為微博上一些不道德行為違反法律行為,我失去了自由,失去了工作,失去了與家人和朋友團聚的機會,也失去了在網絡世界中遨游的樂趣,請大家珍惜在微博上自由的時光吧,真正做一個對社會有價值的人,我就是前車之鑒。
  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至第三條分別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入罪標準、公訴條件。
  有人可能會擔心說,加大對網絡誹謗的打擊,會不會影響網絡反腐的力度,對此,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即使檢舉、揭發的內容部分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就不應動用刑罰手段,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秦火火”誹謗、尋釁滋事案開庭 其當庭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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